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

台積主管跳槽三星 梁孟松假處分 恐至1月裁定

台積主管跳槽三星 梁孟松假處分 恐至1月裁定
  • 2011-11-25 01:21
  • 工商時報
  • 記者張國仁╱台北報導

 前台積電研發處資深處長梁孟松,被台積電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」事件,因碰到專利權的複雜問題,承審法官今(25)日再開「兩次陳述意見」程序庭,庭後的當天或一周內未作出裁定,最遲可能拖到明年1月才會有裁定結果。

 梁孟松曾任職台積電16年,並曾代理過台積電研發部門領導人,對台積電研發,必然有所掌握。

 由於台積電與三星的競爭關係,台積電顯然是為確保研發成果不被梁孟松「移植」運用到三星,先聲奪人,採取保全措施,俾讓三星知悉若侵犯到台積電的專利權,勢必面臨嚴重的訴訟風險。據指出,在美國專利局的資料庫裡,梁孟松個人參與發明的專利半導體技術,有181件之多。

 10月26日智慧法院業已開過一次庭,承審法官何君豪迄今未作出裁定,其處理程序似乎與一般法院民事庭受理假處分聲請情況不同。

 智慧法院表示,與專利權有關的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」時,需要更審慎處理,以免傷害產業發展。

 根據該院所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審理模式規範,聲請人提出聲請後30至45天內,法院令兩造當事人完成第一次書狀交換,其後另一個30至45天,技術審查官要對所涉及的專利提出初步技術意見給法官,法官得令兩造進行第二次書狀交換。

 必要時,法官可在60天內召開兩次陳述意見庭,因此,一件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」事件,從聲請到裁定,最長可達5個月。

 這麼冗長的處理模式,是否符合產業保全專利權利益的效率?智慧法院創立3年多來尚無人對智慧法院這種內部規定進行挑戰。

 基於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」保全措施,是為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等情況,才讓聲請人提出此類非訟事件的聲請。因此,聲請人必須提出可供調查的證據釋明,讓法院可信聲請人所請求「凍結」當事人某種行為的情況是必要的事實。

 以梁孟松事件為例,台積電需要提出證據,必須以精確的數據,讓法院相信其主張可能發生的事實為真實,甚至必要時,還必須承諾以相當鉅額的擔保金作釋明不足時的保證,方有可能獲得法官裁定准許其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