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7月19日 星期一

憲法平等原則 賣淫婦免罰

憲法平等原則 賣淫婦免罰

更新日期:2010/07/20 04:11

〔記者陳賢義、吳岳修╱綜合報導〕台東一名42歲張姓婦人在今年6月間賣淫被查獲,警方訊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,全案經台東地院簡易庭審理,法官按憲法第7條「平等原則」釋義,認為相同事物應給予相同處理,「罰娼不罰嫖」在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,日前裁決張婦免罰,創台東首例。

稱罰娼不罰嫖違背公平

張婦原欲前往旅館謀求清潔工作,但因需錢孔急,加上家計困窘,下海從事性交易,首次應召就被逮個正著。全案經東檢聲請簡易法庭裁決,承審法官認為社維法第80條1項1款「意圖得利與人姦、宿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」規定,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相悖。

台東地院表示,大法官於98年11月6日公布「釋字第666號」解釋理由書中詳載,「按憲法第7條所揭示平等原則非指絕對、機械之形式上平等,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,要求本質上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,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。」

台東地院說,依上述社維法規定,對於從事性交易行為人,僅以意圖得利一方為處罰對象,而不責罰支付對價的嫖客,並以主觀上有無圖利作為是否處罰的標準,在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。

法官認為張婦迫於社經弱勢從事應召,若再依社維法究處,可能導致其窘困處境更趨不利,並違反國家保護扶助弱勢的意旨。另全案均在旅館套房內完成,非當街攬客或公然為之,也未影響第三者權益,採處罰方式加以限制,恐有疑慮。

另台北市萬華區堪稱流鶯集散地,九成以上流鶯都在這裡拉客賣淫,台北市警方表示,雖然大法官對「罰娼不罰嫖」做出解釋,但現今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流鶯,移送法院簡易庭後,法官仍如過去,只要認定違法即裁罰,與過去沒有太大落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