賴姓男子與于姓人妻發生婚外情,于女丈夫抓姦後,賴簽下協議書,承諾不再聯繫于女,否則賠償一千萬元。賴男卻違約繼續以電話、電子郵件騷擾于女,還威脅要將性愛畫面貼上網;于女和丈夫不堪其擾,告上法院,台北地院昨天判賴應賠償一百五十萬元。
任職銀行的于女,兩年前與賴男發生婚外情,被林姓丈夫發現後,林為了家庭和諧,未對兩人提告,三人簽下協議書,約定于、賴兩人不得再來往、聯繫、騷擾對方;交往期間所有照片和影像都要刪除,若違背協議內容,須賠償一千萬元。簽完協議書後,賴對于女仍未忘情,利用銀行不得拒接客戶電話的機會,經常用電話、簡訊聯絡,強調「他會永遠等著她」,但于女完全拒絕回應。賴竟繼續騷擾,威脅于女「等到你們的孩子長大後,我就要把我們性愛影片上傳網路,讓你們的孩子看。」于女和丈夫決定訴諸法律依約求償千萬元。
法官審理後,發現賴確實騷擾于女及其家人,違背協議書約定,斟酌雙方經濟狀況及損害程度後,最後判賴應賠償一百五十萬元。